重磅!泰州医保传出大消息……
近日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
《泰州市职工医保
补充保险试点方案》
今年7月1日起
市区将先行试点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保险,对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住院产生的政策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近年来,我市职工医保待遇逐步提升,参保人员看病就医负担不断减轻,但随着疾病谱的改变和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疗费用呈增长趋势,2019年我市参保人员住院政策范围内医保基金平均支付比例为84%,个人仍需承担不少费用。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比,补充医保重点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外难以解决的临床必需
▲疗效精准的贵重药品
▲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补充保险的建立实施将有效解决职工有病不敢医、有药不敢用的切肤之痛,有利于缓解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就医压力,帮助其提高生活、生存质量。
职工医保补充保险制度
具体如何实施?
实施范围
今年7月1日起,先行在市区(含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下同)试点实施,市区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均应当按照本方案参加补充保险,2021年全市全面实施。
02资金筹集方式
补充保险以个人缴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划拨的方式共同筹集资金,筹资标准暂定为每年120元/人,其中——
▲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缴纳60元/人,由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7月份从参保人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一次性全额扣缴;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每年7月底前一次性缴纳
▲职工医保大病统筹基金(含累计结余)划拨60元/人,7月底前按照标准划拨至补充保险账户
03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
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补充保险支付给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8万元。
▲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的参保人员
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
▲其余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新参加职工医保或者续保的人员
补充保险待遇与职工医保待遇同步享受。参保人员因停保、退保或者其它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停止,当年缴纳的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恢复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参保人员因停保、退保或者其它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关系、停止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待遇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停止,当年缴纳的补充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医保统筹待遇恢复的,补充保险待遇同步恢复。
小提醒
补充保险并不是所有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费用都予以保障,一些为满足参保人员某些特定需求而并非医疗必需的项目费用不纳入支付范围。
来源:泰州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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